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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拓外汇交易:央行就《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定》共四章二十九条,具体规定了适用范围,存贷款的计结息规则、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的职责等事项。对市场反映较集中的条款进行修订。

一是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对市场反映较为集中的罚息规则予以修订,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的计结息规则,在本规章中修订为罚息利率、计息方式和宽限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新增对高息揽储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定义,明确高息揽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手工补息、突破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约定利率自律上限等方式吸收存款,扰乱存款市场竞争秩序等。

二是对存在较多纠纷的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予以修订,将《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日利率=年利率÷360的规则,在本规章中修订为年利率=日利率×365(闰年为366),推动金融机构统一存贷款利率计息规则。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新增对复利情况下利率换算及计息公式相关规定。

原文如下:

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存、贷款利率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存贷款利率确定与计结息规则

第三条 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商业原则自主确定存、贷款利率。

第四条 个人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未到结息日销户时,按销户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到销户前一日止。

(二)个人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个人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全部提前支取的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款存入日所定利率计息。个人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个人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存款人。

第五条 单位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活期存款(含协定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

(二)单位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仍按存款存入日所定利率计息;低于起存金额则予以销户。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协议存款等其他单位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存款人。

第六条 通知存款按金融机构与存款人约定利率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不低于起存金额的,从存入日起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销户,按销户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支取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一)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

(二)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部分;

(三)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部分;(四)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的部分;

(五)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

第七条 大额存单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存款人。

第八条 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间按原存款存入日所定利率对存款人支付利息。

第十条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及以下,不含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协商确定,可在合同期内按月、按季、按半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确定。短期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利率、计息方式等再行调整。

第十一条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协商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确定。中长期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利率、计息方式等再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按商业原则协商确定,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贴现利率由持票人和贴现人按商业原则协商确定,贴现按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十四条 贷款展期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一致后可再行调整。

第十五条 逾期或者有其他按合同约定需处罚息情形的贷款,从逾期或违反合同有关约定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逾期或者有其他按合同约定需处罚息情形的贷款罚息利率、计息方式和宽限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且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罚息利率、计息方式和宽限期等再行调整。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有其他按合同约定需处罚息情形,应按照其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在各类渠道营销贷款业务时,应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及罚息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

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贷款成本应在贷款合同或其他债权凭证中载明。

第十八条 利率换算公式为:

(一)单利年化表示下,年利率=日利率×365(闰年为366),年利率=月利率×12。

(二)复利年化表示下,年利率=(1+日利率)^365(闰年为366)-1,年利率=(1+月利率)^12-1。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利息。

(一)单利情况下,可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二)单利情况下,可按以下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三)复利情况下,按以下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利息=本金×(1+年利率)^年数-本金。年数可不为整数,如一个月对应的年数为1/12,一天对应的年数为1/365(闰年为1/366),以此类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利率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管;

(二)依法处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相关纠纷或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出具提示函或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

(三)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四)其他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利率政策的执行和监管;

(二)依法处理辖区内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相关纠纷或违规行为,对辖区内违反有关规定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出具提示函或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

(三)指导辖区内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是由金融机构组成的市场定价自律和协调机制。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遵守国家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金融机构自主确定的存、贷款市场等利率进行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需要遵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二)加强自身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存、贷款利率管理,发现问题应主动处理;

(三)协助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存、贷款利率管理工作,并按时准确报送存、贷款利率有关数据、信息、工作报告等资料;

(四)在营业场所及官方渠道挂牌公告存款利率;

(五)不得通过高息揽储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手工补息、突破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自律约定、存贷挂钩等方式吸收存款,扰乱存款市场竞争秩序;

(六)发放贷款时,利率应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七)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存、贷款利率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计息和结息规则同第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计息和结息规则,按借贷双方约定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组织从事贷款业务的,由其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3号)中有关计、结息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同时废止。